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济铁运发〔2017〕306号
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
《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企业自备机车
在国家铁路接轨站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直属站、各车务段、各机务段、各电务段,济南通信段、济南工务机械段,济南、青岛铁路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济铁机务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各合资公司、工程建设指挥部,调度所:
按照《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企业自备机车在国家铁路接轨站作业安全规定〉的通知》(铁总运〔2017〕251号)要求,公司组织制定了《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企业自备机车在国家铁路接轨站作业安全管理办法》(技术规章编号:jng/cw -2017),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前发《济南铁路局关于印发〈济南铁路局路外企业自备机车进入国铁车站作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济铁总发〔2016〕441号)同时废止。
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10日
jng/cw118-2017
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企业自备
机车在国家铁路接轨站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企业自备机车在国家铁路接轨站作业安全规定》,为规范非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以下简称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的自备(支配)机车(以下简称企业自备机车)进入国家铁路接轨站(包括纳入国家铁路接轨站联锁统一控制的其他单位线路,以下简称国铁接轨站)作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为通用技术规章,适用于非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自备机车在国铁接轨站作业的安全管理。国铁车站衔接的工程线自备机车进站作业、非运输企业过轨作业机车(支配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所属机务段配属的机车除外)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委托国铁运营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自备机车在国铁接轨站作业,根据实际情况可参照国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有关车务站段、机务段、电务段、通信段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细化办法。
第二章 技术设备
第四条 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的过轨作业机车须配备机车信号、列车运行安全监控系统、车载无线通信设备(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机车列尾控制设备等安全装备。需进入国铁接轨站但不经国铁线路担当工作运行的机车必须安装适用的机车信号、车载无线通信设备(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列车运行监控装置等行车安全装备。
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站间按列车方式办理行车时,其过轨作业机车应按国铁机车装备要求配备使用机车信号、车载无线通信设备(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列车运行监控装置;按调车方式办理行车时,其过轨作业机车应按国铁机车装备要求配备使用车载无线通信设备(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或无线调车灯显设备,根据需要配备使用机车信号、列车运行监控装置。
安装车载无线通信设备(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或无线调车灯显设备时,需按规定办理无线电设台手续。
第五条 企业自备机车行车安全装备由企业负责安装、使用和维修,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实施有效管理。《企业自备机车“三项设备”合格证》(格式见附件1)的发放按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三项设备”合格证发放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执行,注明发放单位并做好记录。“三项设备”合格证不得超过有效期。合格证失效后必须对“三项设备”重新检测后换发新合格证,无有效合格证,企业自备机车不得进入国铁管理的营业线及车站作业。“三项设备”合格证有效期由发证单位书面(盖章)通知国铁接轨站(每次出库进行检测发证的除外)。
第六条 企业自备机车行车安全装备的维修检测标准须符合中国铁路总公司和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行车安全装备维修检测有关标准。
第七条 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企业应成立自备机车行车安全装备维修、检测机构,开展检测、维修工作。
具备行车安全装备检测维修能力的企业,可自行检测维修并发放合格证。
不具备行车安全装备检测维修能力的企业,应与具备检测维修能力的单位签订代维修、代检测协议,由代维单位对行车安全装备进行检测维修。委托协议应明确工作范围、技术要求、检测周期、合格证发放、双方责任及故障处理、数据换装办法等事项。代维单位应严格按委托协议要求开展工作,确保设备质量良好。遇行车安全装备故障时,应立即停止运行,待故障处理完毕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国铁接轨站。
电务段、通信段与自备机车所属企业签订的代维修、代检测委托协议须上报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电务处备案。
第三章 作业组织
第八条 企业自备机车在国铁接轨站作业或经国铁线路担当工作运行时,必须严格执行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机车操作规则》《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则》《接发列车作业》《铁路调车作业》《济南铁路局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济南铁路局高速铁路行车组织细则》《济南铁路局车机联控工作管理细则》《车站行车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站细》)及协议有关规定。
国铁接轨站要将《站细》纸质版交企业自备机车所属企业,相关企业必须安排人员(携带企业开具的能够证明身份的证明信)到国铁接轨站办理交接手续,国铁接轨站存档备查。
国铁接轨站与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间的行车办法,由国铁接轨站与企业自备机车所属企业共同协商确定,并纳入《专用线专用铁路运输协议》。
第九条 企业自备机车在国铁接轨站作业时(专用车场作业除外),必须服从国铁接轨站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车站调度员、调车区长)的领导和统一指挥。
企业自备机车乘务员须熟悉作业站场设备及线路情况,企业自备机车初次进入国铁管理的营业线和车站作业时,所属企业必须向车站提出申请,车站报告调度所,调度所负责通知相关机务段安排胜任的机车司机带道,指导企业自备机车司机驾驶作业。
第十条 国铁接轨站与相关企业应建立企业自备机车进出车站作业计划的联系、核对和确认制度,应在双方签订的《专用线专用铁路运输协议》中明确,并纳入《站细》。
第十一条 国铁接轨站接发列车时,与接发列车进路没有隔开设备或脱轨器的线路,不准向能进入接发列车进路的方向接入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方向由企业自备机车(担当国铁线路牵引任务的机车除外)担当的列车和调车车列(含单机,下同);接入担当国铁线路牵引任务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机车担当的列车和调车车列时,按照国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国铁接轨站在同意接入企业自备机车担当的列车或调车车列前,应根据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公布的允许过轨作业的企业自备机车和机车乘务员名单,核对担当进站作业任务的机车车型、车号和机车乘务员姓名无误后方可同意接入。具体核对方式、时机应在《专用线专用铁路运输协议》中明确并纳入《站细》。使用通话方式核对时,国铁接轨站应使用具有语音记录装置的通信设备。
担当进站作业任务的机车车型、车号、机车乘务员姓名不在公布的允许过轨作业的名单中时,不得同意其进站。
第十三条 企业自备机车在国铁接轨站调车作业,应在《站细》规定的作业区域内进行。特殊情况下确需在站内其他线路上作业时,应经车站值班干部同意,按越区转场作业办理,并通知司机有关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 企业自备机车在国铁接轨站调车作业时,原则上不得穿越、占用正线。确需穿越、占用正线作业时,应在《专用线专用铁路运输协议》中明确安全措施并纳入《站细》。
第十五条 除担当本列取送作业和在交接场(线)内与正线、到发线有隔开设备时的调车作业外,原则上不使用企业自备机车担当国铁车站的其他调车作业。确需使用的,须经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处批准,作业中应由国铁车站调车人员负责指挥和调车作业,除详细向司机交待调车作业计划、停留车位置和安全注意事项外,调车作业中均须领车,无论作业钩数多少均需使用调车作业通知单,在中间站应使用有示意图的调车作业通知单(示意图可另附),并应使用无线调车灯显设备。
第十六条 国铁接轨站交接场(线)停留的进出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的车辆(车列),必须按规定采取防溜措施。防溜器具的提供、防溜措施及设置(撤除)分工应在《专用线专用铁路运输协议》中明确,并纳入《站细》。车站要加强站内交接场(线)车列(车辆)防溜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企业自备机车过轨作业和过轨运行时,司机必须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副司机必须持有加盖“济南铁路局机务培训专用章”的《地方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等有效证件,按《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则》有关规定办理。企业自备机车因检修等原因经国铁线路跨局回送时,一律采用无动力托运方式回送。在局管内回送时,按《济南铁路局铁路机车运用管理细则》规定执行。
进站作业的企业自备机车因维修原因需要回送时,调度所、车站应优先安排挂运。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企业是企业自备机车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规定加强机车管理。企业自备机车过轨作业时,机车乘务员、调车人员应自觉接受国铁相关管理部门、单位的检查监督。
第十九条 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企业每年10月份联系各相关车务站段、驻站验收室、机务段、电务段、通信段,对其下一年度需进入国铁接轨站作业的企业自备机车按专业进行技术检查、确认。新增、变更需进入国铁接轨站作业的企业自备机车和机车乘务员,相关企业原则上应提前2个月联系技术检查、确认事宜。
第二十条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自备机车过轨作业的安全管理。主要职责:
安监部门:负责对企业自备机车过轨作业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机务部门:负责确定相关机务段并指导督促其参与过轨企业自备机车的技术检查,审核其对过轨企业机车乘务员有关的培训、考试和驾驶证资格的确认情况。向运输处提交确认的过轨资料(格式见附件2,下同)。
机辆验收部门:负责组织有关机务段、驻段验收室对企业过轨作业机车进行技术检查。向运输处提交确认的过轨资料。
电务部门:负责组织对企业过轨作业机车电务车载设备按照协议进行技术检查确认。向运输处提交确认的过轨资料。
运输部门:负责对企业过轨作业机车进站作业范围及无线调车灯显设备的配备情况进行审核,组织对企业进站作业的调车人员有关培训考试合格情况进行审核。负责汇总各相关部门确认的过轨资料,提交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委会研究。
各相关单位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确认的过轨资料报主管业务处室,主管业务处室于每年11月底前将确认的过轨资料(经分管领导签字,加盖业务处室公章)报运输处。
第二十一条 运输处对经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委会研究同意的允许过轨作业的国铁车站、企业自备机车和机车乘务员于每年年底前以文电形式公布。未经公布的企业自备机车和机车乘务员不准担当过轨作业。
新增、变更允许过轨作业的国铁车站、企业自备机车和机车乘务员时,应在提交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委会研究同意后及时公布。
第二十二条 国铁接轨站须将公布的相关担当进站作业任务的企业自备机车车型、车号和机车乘务员姓名存放在行车室,供作业人员核对使用。
第二十三条 企业自备机车所属单位应与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或有关站段)签订机车过轨作业有关协议(《企业自备机车过轨作业协议书》(由机务处负责组织以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签订)格式见附件3、其他协议签订内容双方自定),明确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遇有设备、规章制度发生变化涉及企业自备机车进入国铁接轨站过轨作业协议的有关条款时,须重新签订协议,涉及《段细》《站细》的相关内容同时修改。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自备机车在国铁接轨站作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分析过轨机车作业情况,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停止其过轨作业。
第二十五条 相关站段应加强对企业自备机车过轨作业及有关设备的监督检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停止其过轨作业并上报主管业务处及安监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车务站段负责将本办法交管辖范围内有企业自备机车的相关企业,收取回执并留存备查。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运输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前发《济南铁路局关于印发〈济南铁路局路外企业自备机车进入国铁车站作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济铁总发〔2016〕441号)同时废止。
附件:1.企业自备机车“三项设备”合格证
2.企业自备机车确认过轨情况报告表
3.企业自备机车过轨作业协议书
附件1
企业自备机车“三项设备”合格证
编号:
企业自备机车
三项设备合格证
车 型
车 号
配属单位
签发单位
签发日期
收回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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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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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截止日期: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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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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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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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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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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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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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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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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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k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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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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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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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运行区段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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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事:
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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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事:
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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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事:
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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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事:
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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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事:
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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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事:
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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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事:
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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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事:
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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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事:
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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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发生设备故障后司机在记事栏内填写故障情况,维修人员填写处理结果,双方签认。
2.更换数据后在记事栏内填写新的数据版本、换装时间、换装单位和姓名,司机签认。
3.根据机车实际安装的适用设备进行检测并填发此证。
附件2
(部门)企业自备机车确认过轨情况报告表
xx年度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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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铁接轨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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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备机车所属(或支配)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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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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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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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车乘务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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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具备过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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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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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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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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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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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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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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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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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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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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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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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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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报告表中“机车乘务员姓名”栏由机务处填写,其他各项内容由机务、电务处,机辆验收室根据确认情况填写。
部门负责人: 部门公章:
附件3
企业自备机车过轨作业协议书
甲 方: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
乙 方:企业名称
签订地点:山东省济南市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规程、规定和《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企业自备机车在国家铁路接轨站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现就乙方机车进入国铁线路运行作业事项,签订本协议。
一、经甲方资格审查,乙方以下机车和值乘人员准许在χχ站至χχ专用线按与车站签订的运输协议及有关规定作业:
1.乙方担任过轨机车值乘司机χχχ,驾驶证号码χχχ,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号码χχχ;乙方担任过轨机车值乘司机χχχ,驾驶证号码χχχ,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号码χχχ;乙方担任过轨机车值乘机车副司机χχχ,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号码χχχ;乙方担任过轨机车值乘机车副司机χχχ,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号码χχχ。以上人员证件齐全,真实有效,符合机车乘务员过轨运行作业基本要求。
2.乙方过轨机车χχχ型χχχχ机车,经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技术检查合格、安委会研究通过并由运输处发文公布,符合机车过轨运行条件。
3.作业期限:自 χχ年χ月χ日至χχ年χ月χ日
二、乙方须遵守以下事项:
1.负责以上机车司机、机车副司机执行乘务作业时身体符合《铁路机车司机职业健康检查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行业标准tb/t3091-2008),保证班前充分休息,不得饮酒和服用易盹睡的药物,遵守铁路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国铁调度、车站行车指挥人员的指挥和命令,保证各项作业安全。
2.机车每次进入国铁前,负责对机车按有关规定标准进行检查、保养、整备,确保质量状态良好,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有关机车运用标准,保证机车运行安全。
3.以上机车需要按照规定定期检修,因故障修理、机车质量或尺寸限度发生变化时,乙方负责通知甲方,由甲方根据情况确定是否重新进行机车技术检查。
4.以上人员因各种原因不能担当值乘工作,需更换机车司机值乘前,乙方负责通知甲方和有关车站,办理有关手续,确保更换的机车司机符合各项规定标准。
5.过轨机车司机驾驶证、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前,乙方负责及时组织申请更换,保证证件有效。并将证件复印件送交甲方核查,审核不合格人员不得担当机车值乘。
6.未尽事宜,按中国铁路总公司和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乙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甲方损失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四、双方发生争议问题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济南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五、本协议双方单位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乙方负责送达有关车站一份。
六、协议双方单位签字盖章。
甲方单位(签章): 乙方单位(签章):
甲方委托代理人: 乙方委托代理人:
甲方联系人: 乙方联系人:
甲方联系电话: 乙方联系电话:
甲方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注:协议双方可根据实际补充完善协议书内容。协议书未签订前,本协议书中的内容不作为执行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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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山东高速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威海、潍坊地方铁路局,路局总工程师室、安监室、运输处、货运营销处、机务处、工务处、电务处、机车车辆验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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